学校(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 2024-04-11 科研管理 362
学校(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学校(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地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技创新和进行智力创作活动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院、系、所、科研基地、校机关各部、处和校办产业(独资)、后勤集团及附属单位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二)技术秘密、营业秘密和管理秘密等商业秘密;

    (三)校名、校标、服务标记等名称标记权;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校的各类研究机构、平台、直附属单位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下同)和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三级管理。依托科学研究与发展部设立的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中心......此处隐藏5132字,下载文档可见......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也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秘密,侵犯兼职单位权益,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我校教职工应保证在签订技术合同时所提供的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若发生侵权行为,由提供技术的完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实施该项技术而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的,由提供技术的完成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泄漏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的,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由学校政策研究与法律事务中心、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中心、党委、校长办公室共同负责调处。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应配合学校作为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师生员工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政策等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