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保证学生违纪行为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校学生受到拟开除学籍处分时,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听证。
对本校学生因违纪行为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未经学校学生处分听证程序,不得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当事学生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前款所指的“本校学生”是指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等。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应当依本规则程序进行,不得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当事学生的民族习惯。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申请要求听证不公开进行,是否公开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参与情况下,通过言辞辩论进行,全面、公正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不影响当事学生课程学习的合理时间、合理地点进行。学生违纪处分听证使用普通话......此处隐藏3832字,下载文档可见......进入评议程序后,听证评议员应当立即在听证主持人的召集下,就听证事宜(违纪事实、证据的效力、规则适用等)做出评议。听证评议中,如评议员能够就听证事实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主持人负责形成评议的书面意见,由全体评议员签名;如评议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则由评议员分别作出评议意见,由其本人签名后交主持人。
事实复杂,影响重大的,主持人也可以决定延期召集评议员作出评议意见。
第三十条 听证评议意见应当由主持人在举行听证会的次日交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及时将听证评议意见交付校长或经过校长授权的副校长。
第三十一条 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记入听证笔录,并经过申请人和调查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时提出的证据,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听证主持人提出,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双方当事人当场修正,或附记于听证笔录。
听证会所形成的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未经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场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听证权,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程序终结。
第三十三条 听证评议意见是学校作出处分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均指学校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听证基本费用由学校承担,双方当事人因举证、鉴定、委托代理人等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20**年*月**日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对本规则生效前发生的违纪事实进行的调查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