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基本建设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投资,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管理处依据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开展基本建设工程(包括与建筑工程密不可分的材料、设备)以及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服务的招标采购工作,限额标准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第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严禁分拆项目、规避招标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方式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此处隐藏2732字,下载文档可见......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则上应确定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结果复核无误后,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发布中标公示。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 中标公示结束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根据招投标文件及评标结果起草合同,合同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签订,属于学校规定的重大合同在签订前应经过学校法律事务中心审核。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需进行商务谈判,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审计室参加。
第八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招标采购工作接受学校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和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招标工作相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程序,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在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其他基本建设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20**年*月**日经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