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大学)名义,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并书面授权,校内非法人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内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进行起草、审批、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各二级单位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重视对合同的管理,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相关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责任人,并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此处隐藏6632字,下载文档可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整理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包括合同原件、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合同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党办、校办,纪委监察室,审计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学校,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二级单位合同管理负责人及承办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学校授权或审批同意,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正确行使合同权利或未合理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合同原件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的;
(六)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七)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合同管理细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举办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或制定合同管理规定并报法律事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在本办法生效前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中涉及合同管理条款的,且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