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现金借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现金借支包括现钞和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户资金。
第三条 现金借支的经费包括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及各单位自有经费。
第二章 借款管理
第四条 借支现金,只限于因公出国、出差、实习等差旅费,学院周转金以及支付校外人员劳务费等公务借款。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一事一借,专款专用”的原则办理借款,借款必须严格按借款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为学校正式职工。借款单上的借款人签名必须为借款人本人亲笔签名,借款人对款项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经费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借款的合理性,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费负责人有义务督促本单位职工及时清理借款。
第七条 教师差旅费借款除按规定履行签字程序外,还需经学院行政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八条 现金借款必须根据实际业务预算合理确定借款额度,不得超额借款。借款人在借款时需在借款单上注明借款事由及预计报销还款时间,差旅借款还须注明出差地点、出差人数、预计天数等信息......此处隐藏1132字,下载文档可见......借款人须按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履行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 现金借支还款时限:
(一)教职工因公出国、出差、实习等差旅费借款,应在回国或返校后20个工作日内(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推算)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二)学院周转金借款,须在当年度归还,下年度续借。
(三)支付校外人员劳务费的借款,须自借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经领款人和经费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盖章的《**大学劳务报酬发放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四)已办理借款手续而由于计划取消、变更或延迟,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的,借款人应在借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借款。
第十二条 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报销还款的,财务处应及时催报。对于超过预计还款时间3个月仍未还款的,学校将实施强制还款,其所欠款项将由财务处自动从该借款人个人税后工资收入中划转还款;同时财务处将该借款人列入不良信用名单予以记录,停止其下一年度的现金借款。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调离学校时,必须先清理其名下所有借款;二级单位的借款,不因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变更而影响债权债务关系;单位撤并、分离的,在单位变动时,由学校组织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集团等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发布之前发生的现金借款处理办法见附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