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 2024-04-12 资产管理 605
高校(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高校(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仪器设备的完好和高效运转,促进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学校设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为保障维修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基金建立校、院二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各实验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负责仪器设备报修的审核、维修过程的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维修工作。

    第三条 维修基金的经费来源

    (1)学校每年划拨的专项维修经费;

    (2)实验室分析测试服务收入结转为维修基金的部分。

    第四条 维修基金的资助范围

    (1)用于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支出;

    (2)用于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支出;

    (3)不对外开放的科研专用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支出不在资助范围。

    第五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原则

    (1)维修基金优先资助教学任务重、管理水平高、开放共享程度高、使用效益比较突出的仪器设备......此处隐藏1032字,下载文档可见......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设备使用人填写《**大学大型设备维修基金申请表》,经所在实验室、实验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按审批内容与金额,进行维修、维护工作。

    (3)凡单次维修金额超出1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由各实验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组织的专家论证,并经资产管理处及主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报销要求

    (1)报销时,需提供实验室、实验中心、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申请表》,且所发生费用一次性报销完成。

    (2)对于单次维修费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支出,须提交维修、维护合同复印件。

    (3)维修基金申请金额超过2万元,须同时提交厂家报价单。

    第八条 维修基金原则上当年使用,结余部分可滚动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 应如实申报维修内容。如若虚假申报,一经发现,将追回相关经费,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年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