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纪委书记与领导干部开展谈话实施办法
  • 2024-04-12 纪检监察 667
高校(大学)纪委书记与领导干部开展谈话实施办法

高校(大学)纪委书记与领导干部开展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精神﹐落实“纪委书记与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等一把手谈话”等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是日常监督的基础方式方法,是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主要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学校中心工作、巡视巡察整改等方面,与相关领导干部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研究问题、交换意见,目的是实现关口前移和主动监督,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  谈话对象主要包括:校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院(系)、直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和信访集中部门的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  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包括领导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分管部门、联系单位或者本单位职能监督的情况;廉洁自律情况,近期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管理教育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等......此处隐藏1532字,下载文档可见......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点对点进行,原则上每人每年一次,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定范围内的集体谈话方式进行。对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谈话具体时间由纪委书记确定,可结合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相关专项工作等进行,也可根据领导干部本人要求进行。

    第六条  谈话前应做好相关准备,与校级领导进行谈话前,应事先征求学校党委的意见;与学校职能部门、院(系)、直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前,应与其联系或分管校领导沟通交流,并听取纪检监察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汇报等。

    第七条  纪委书记视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可安排纪检监察、巡察或其他党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参加谈话。谈话实施前,陪同参加谈话人员要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第八条  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指出问题或提出有关建议、希望、要求,同时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第九条  陪同参加谈话人员负责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应书写清楚,由纪委书记、记录人签字后交纪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根据要求做好材料整理,归入廉政档案,梳理汇总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如有需要,可同时将谈话了解的事关学校、院(系)发展的问题及意见梳理汇总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根据需要向学校报告。

    第十条  谈话中如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纪事实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并视情况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通报;同时,按照“三为主”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由校纪委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