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二级纪检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大学二级纪检组织履职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考核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纪委对二级纪检组织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纪检工作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是指由学校纪委组织实施,对二级纪委,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党支部(党总支)纪检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工作负责人”)一年来的整体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类考核。按照有、无专职纪检干部的二级纪委及其负责人,以及其他纪检工作负责人,分三类进行考核。
(二)目标导向。考核围绕年度工作开展、重点任务落实等方面情况,坚持聚焦主责、突出重点、注重实绩,考核评价二级纪检组织结合单位实际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情况。
(三)奖先促优。年度考核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公布,并向学校党委、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作为推荐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交流互鉴。以年度考核为契机,将考核评价与相互学习借鉴相结合,指导二级纪检组织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开展交流分享,促进二级纪检组织工作质效提升......此处隐藏2332字,下载文档可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为25%左右,良好等次比例为35%左右,优秀等次和良好等次总数比例不超过60%。
第十二条 对于所在二级单位发生如下情况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所在二级党组织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查处而二级纪检组织毫不知情或知情不报的;
(二)因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引发重大影响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纪检干部在问题线索处置中出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被上级部门两次点名通报批评的;
(五)未按时或按要求报送有关工作情况或未完成学校纪委交办事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经校纪委全体会议研究确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由校纪委通过一定方式向二级党组织反馈。二级纪委和纪检委员应当根据年度考核意见,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作为学校目标管理考核中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指标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二级纪检组织,校纪委将按照一定比例向党委组织部门推荐该党组织的纪检工作负责人为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对于特别优秀的纪检干部,校纪委将向学校党委推荐提任使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二级纪检组织,将视具体情况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要合理利用考核结果,在对二级纪委书记和纪检委员进行年终考核时,将其作为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加强综合运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纪检监察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