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高校)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 2024-04-11 科研管理 369
学校(高校)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学校(高校)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项目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科技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包含设备研制的加工合同和购置合同、包含技术方案的建设工程合同等。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科技处为学校技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合同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四条合同签订的法定代表人为**大学校长,委托代理人为校长委托并授权学校科技处的合同管理负责人,联系(经办)人为项目负责人......此处隐藏3032字,下载文档可见......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遵守社会公德,禁止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禁止采用胁迫、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洽谈或者签订技术合同,骗取经费,滥用科技资源。

    第二十五条 不得使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学院、科研机构等单位或部门的印章签订或修改、补充技术合同。凡属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利用学校资源进行对外开发工作,或将职务技术成果私自向外转让者,一经查实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技术合同若发生风险赔偿和违约赔偿,原则上由本合同的研究经费承担,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从其他渠道补齐。确由学校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在分清责任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学校分别分担。技术风险责任赔偿一般不得超过到款额,违约赔偿一般不得超过技术合同额。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合同所提供的有关技术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如发生侵权行为,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研究经费应严格按照合同指定的账户进入学校,未进入学校账户的,学校将追究由此产生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