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高校)技术转让收益管理实施细则
  • 2024-04-11 科研管理 557
学校(高校)技术转让收益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高校)技术转让收益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主要指技术转让合同的收入,具体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合同。

    第二条  技术转让收入分配

    凡学校教师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扣除技术合同履行过程所涉及的费用后,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转让收益的70%,学校享有转让收益的20%,其余10%用作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奖励金。学校收益的50%用于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赔偿预备基金。

    第三条  技术转让收益的认定

    由课题负责人根据技术转让合同任务做出预算,明确其直接费用和收益,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公示。学校以预算为依据,确认技术转让直接费用,扣除直接费用和直接费用部分的管理费(含税)后为收益。直接费用部分的管理费按现行横向经费管理费的比例计提。到账经费中以先足额转入直接费用后再计入收益。

    第四条  技术转让收益奖励方式

    (1)技术转让收益中用于奖励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奖酬金,按到款中收益部分的......此处隐藏1232字,下载文档可见......技术成果完成人奖酬金由科研部提出转让收益明细单,并经技术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个人和课题组确认后,完成人填写《技术转让收益分配表》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完成人办理领取手续。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报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2)科技成果推广奖励金按技术转让到款经费进行奖励,由科研部提供奖励额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奖励人员和二级单位予以认定。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赔偿预备基金的使用及赔偿责任的处理

    在学校财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赔偿预备基金专门账户,由科研部负责管理使用,用于及时应对、承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的责任赔偿,以减少学校损失。同时按照《**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分清责任及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后,追缴相关人员、二级单位的赔偿金额。

    因专利被宣告无效或其他原因,导致技术转让合同解除,学校退款时,完成人应退还已领取的转让收益奖酬金。

    第七条  与企业合作的技术开发合同中凡涉及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应单独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研究与发展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