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 2024-04-12 资产管理 335
高校(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高校(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高校开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物质基础与条件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支撑科技协同创新、服务社会需求的有效途径。为充分利用仪器设备资源、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仪器设备应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基础上,积极开展校内外开放共享服务,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开放共享运行机制,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化利用。

    第三条 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的仪器设备之外,学校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单台套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可用于校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原则上所有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均按照本办法执行,有其他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共享委员会)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与监督机构。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此处隐藏2532字,下载文档可见......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开放服务收入管理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建立单台套价值4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收入明细账目,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以及核准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如发生擅自提高、减免服务费用或以任何形式私下收取服务费用等行为,一经核实将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严肃处理。如因材料、能源消耗等成本变动需调整收费标准时,须重新提交申请,经共享委员会(或授权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新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按照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及时缴纳开放共享服务费用,以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对于长期拖欠服务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设备负责人有权拒绝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效果、服务水平是实验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岗位评聘的重要考核指标。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成效是学校对教学科研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学校将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考核,逐步完善开放共享调控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对于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使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随意调整收费标准或私下收取服务费用的教学科研单位及个人,将视情节进行处罚、限期整改,并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约束,如限制仪器设备新购、限制设备维护的资源投入、取消设备管理资格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加强仪器设备购置审查与论证管理,强化拟购置仪器设备的查重评议工作,并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方案纳入项目建设或设备购置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日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