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 2024-04-12 资产管理 679
高校(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家、教育部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评估规则,规范和加强对**大学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保证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点实验室,包括依托**大学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专业测试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开放重点实验室、 **市重点实验室等(以下统称重点实验室),是学校承担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力求原始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

    第四条 在符合学校相关管理条列的情况下,赋予重点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学院平行。

    第二章

    第五条 学校作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主要职责......此处隐藏2832字,下载文档可见......重点实验室应有健全的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包括流动人员的管理、开放课题的管理、运行费和课题经费的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科技处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按要求将考核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由科技处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年报。

    第十七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学校依照重点实验室评估标准和评估规则,认真做好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周期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国拨重点实验室相关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重点实验室完成以及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开放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资助课题,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管理重点实验室装备的仪器、设备、装置,并经常进行维护,以保证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以及设备的正常运转和高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建有网站或网页,并建有内部信息管理系统,设有专人进行维护,及时交流信息,更新数据,并做好重点实验室数据、资料、成果的存档。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及获得的研究成果统一按照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