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仪器设备校外放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后不允许放置于校外使用(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严禁放置于校外使用。
第三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将仪器设备放置在校外使用:
①科研项目需要且在立项书及合同中有明确说明并经审核和批复的;
②教学过程或学生实践需要且经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核实认可的;
③由于设备本身的特殊性受学校场地限制不宜在校内使用的。
第四条 申请仪器设备放置在校外使用,需填写《**大学仪器设备校外放置使用申请表》并由项目负责人、设备领用人签字确认,经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将仪器设备放置在校外。
第五条 申请校外放置使用的仪器设备需直接运往使用现场的,应在......此处隐藏1032字,下载文档可见......仪器设备申请放置在校外使用的时限通常不超过一年;根据实际需要,仪器设备校外放置使用时间确需延长的,应在申请时限到期前两周再次提交申请,原则上申请仪器设备校外放置使用总时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 仪器设备在校外放置使用期间,须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保养维护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八条 学校将对校外放置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勒令限期将设备移交回学校。
第九条 校外放置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纳入二级单位仪器设备常规管理与考核,每年11月30日前需提交使用情况报告,经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资产管理处存档备查。
第十条 仪器设备申请校外放置使用时间到期后,应及时将仪器设备移交回学校,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原地报废),期间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使用或未按规定使用校外放置的仪器设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须照价赔偿,学校将按照《**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和设备领用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年**月**日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