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高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 2024-04-11 教学管理 450
学校(高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高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本专业(下称主修专业)课程且学有余力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学校开设双学位、第二专业两类辅修专业学习形式(以下统称辅修专业)。为规范教学管理,确保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有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与主修专业学习时间保持一致,不单独延长辅修专业的学习期限。

    第二条    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主干课程,并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为修读双学位。

    第三条    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专业类(可以在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主干课程的过程为修读第二专业。

    第四条    辅修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共同确定。

    第二章    培养计划

    第五条    各学院在制定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的同时,制定辅修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具体要求,并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双学位的培养计划包括35学分的专业主干课程及15学分的毕业设计(论文)。第二专业的培养计划只包括35学分的专业主干课程......此处隐藏2032字,下载文档可见......在主修专业按期正常毕业的前提下,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资格的,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未能完成全部学业,但取得了部分规定学分(大于或等于20学分),或者已完成辅修专业全部学业但主修专业未按期正常毕业,颁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通过的课程学分不足20学分的,可以作为其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记入本人学习成绩档案,冲抵主修专业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取得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电子注册。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应与主修专业毕业证书配合使用,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第六章    学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分三次缴纳学费,第二学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缴纳学费2500元;第四学期缴纳学费2500元;第六学期缴纳学费2000元。

    第二十六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分两次缴纳学费,第二学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缴纳学费2500元;第四学期缴纳学费2500元。

    第二十七条    辅修专业学生未按时缴纳学费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申请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获批准后可以退前一学期所交学费。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年***日经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级开始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