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党委巡察工作办法
  • 2024-04-12 纪检监察 459
高校(大学)党委巡察工作办法

高校(大学)党委巡察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规范巡察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章程》《***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四个服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

    第三条 学校党委建立并实行对二级党组织巡察制度,每届任期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次,突出政治巡察,坚持纪在法前,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挥利剑作用,形成震慑,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进一步落实到基层,推动学校综合改革、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校党委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按照“试点先行、分批推进、一届任期内全覆盖”的步骤进行......此处隐藏6032字,下载文档可见......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被巡察党组织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学校巡察办反映。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组调阅、复制有关名册、文件、档案、会议记录、有关账目等资料提供方便,保证巡察组的来电、来访渠道畅通。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般不得外出,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组批准。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