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支票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防范资金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票借款包括通过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汇款等方式支付的非现金借款。
第三条 支票借款的经费来源包括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及各单位自有经费。
第二章 借款管理
第四条 凡购买货物、工程、服务(如办公用品、材料、测试加工、设备维修、版面费、专利费、会议费、设备、房屋修缮、土建工程)等业务超过现金使用限额(1000元)的借款,本市付款须使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方式结算,外地付款须通过银行汇款或银行汇票方式结算。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一事一借,专款专用”的原则办理借款。借款必须严格按借款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 借款人需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大学暂借款付款凭证”三联式借款单,按照学校资金管理审批程序办理借款。
第七条 借款人必须为学校正式职工。借款单上的借款人签名必须为借款人本人亲笔签名,借款人对款项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借款的合理性,对借款负连带责任,督促相关借款人及时清理借款......此处隐藏1432字,下载文档可见......房屋修缮、土建工程等专项借款,应严格按合同执行。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审核手续,验收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五)上述未提及的其他业务借款,应自借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已办理借款手续而由于计划取消、变更或延迟,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的,借款人应自借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借款。
第十四条 按照上述规定时间未及时报销的,财务处应及时催报。对于超过预计报销时间1个月仍未报销的,学校将停止办理该经费项目的后续借款;对于超过预计报销时间3个月仍未报销且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将冻结该项经费,学校审计、监察部门将针对相关经济业务进行调查,若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调离学校时,必须先清理其名下所有借款;二级单位的借款,不因负责人及借款人的变更而解除其相应责任;单位撤并、分离的,在单位变动时由学校组织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后勤服务集团等二级核算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发布之前发生的支票借款处理办法见附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