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高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应持**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或学校批准的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病、因事、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到校学习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病、因事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此处隐藏4232字,下载文档可见......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教学环节,但未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或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其修业年限内,可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旁听课程的书面申请,批准并交纳有关费用后可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参加该课程的考核。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及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四十条 遗失或损坏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者,不再补发相应证书,学校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大学20**年*月**日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年*月*日起开始实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