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和师德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结合《**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修订)》《新时代**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将教师职业道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奖励、晋职晋级、遴选等工作的首要标准,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由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以下统称教师)。其他由各二级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大学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考核评价、检查评估,以及师德失范行为审查认定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指导、督促各单位组织师德考核和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此处隐藏4132字,下载文档可见......相关单位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任、干部选拔、评奖评优等环节要强化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审核把关,并做好备案。可采取“一对一”谈话、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凡思想政治或师德师风存在问题者,不得聘用、引进或录选。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建设和监督工作,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曰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十一届党委第**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人事处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