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高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 2024-04-11 科研管理 795
学校(高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高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包括国家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委托科技协作项目(横向项目)以及境外合作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鼓励创新的原则,及时公开项目有关信息,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实行项目全程管理。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环节,科技处、各单位(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院)、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所有项目实行计算机管理,编入学校年度科技计划。列入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及到款金额作为职务聘任、科研工作量计算、岗位聘任、学科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六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学校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地方和行业的规划与计划、项目指南的制订和编写工作,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各单位及教师传达。科技处统一组织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各单位和教师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此处隐藏2932字,下载文档可见......科技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结题材料,经科技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合同方办理验收、评审、鉴定等工作。只有经委托方认可或验收后的项目,方可办理项目结题和结账手续。结题项目需要申请验收、技术鉴定或申报专利、各类奖励的,应按学校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横向项目结题后,应由项目委托部门(单位)出具验收或结题证明。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做好合同约定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并及时催办委托方未付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 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1年以上,或结题半年以上,但经费没有全部到位的,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委托单位主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末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全面的统计、清理。科技处应及时作出年度总结,填报年度学校科技统计材料,编印学校科技成果汇编,做好科技年鉴的撰写工作。

    第二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因未能履行合同书规定任务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矛盾时,执行国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