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高校)干部、教师校外挂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拓展干部、教师的成长路径,切实加强干部能力培养和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培养,规范校外挂职干部、教师选拔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到校外单位挂职锻炼的年轻干部和青年骨干教师(以下简称“挂职干部”)。
第三条 挂职锻炼是干部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对挂职干部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其安心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挂职干部要珍惜锻炼机会,遵守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工作安排,虚心学习,增长解决实际问题的胆识和能力,正确处理好学校和挂职单位的关系,发挥好桥梁纽带的作用,以实际行动树立挂职干部和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挂职干部的选拔推荐
第五条 挂职干部的选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具体负责。
第六条 校外挂职岗位的主要渠道为:
(一)上级部门通过组织渠道和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挂职岗位;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地主动与校外单位联系确定的挂职岗位;
(三)应校外有关地区(单位)的需求,经学校批准对该地区(单位)进行援建的挂职岗位......此处隐藏2332字,下载文档可见......挂职干部应每半年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汇报一次工作,年终和挂职期满需将工作总结、考核材料等报学校原单位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与学校联系。挂职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参考挂职单位意见确定。
第十三条 挂职干部因病、因事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需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上的,征得挂职单位同意后,还需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请假,经双方准假后方可离开挂职单位。对违反工作纪律,擅自离岗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 挂职期满后﹐挂职干部应及时到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报到,并按期返回学校工作。如因工作需要,需要延长挂职时间或留在挂职单位工作的,需在挂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同挂职单位意见一起,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
第四章 挂职干部的考核和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有计划地对挂职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并对挂职期间不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执行援疆、援藏、援青、扶贫等任务表现特别优秀的可在挂职期间提拔。挂职期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和挂职单位对挂职干部共同进行考察并做出鉴定。
第十六条 对学校选派挂职的优秀年轻干部和挂职期间表现优秀的青年骨干教师,学校党委将加强教育培养,优先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上级借调干部、上级选派到学校挂职锻炼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大学校外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