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农业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工作,做到合理、规范用印,使印章管理工作制度化,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与社会声誉,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是学校及各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权范围,依法规范使用。
第三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是全校印章的统筹部门,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学校二级单位(含挂靠单位)印章的审核,负责监督校内各二级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二级单位负责各自下属单位印章的审核以及本级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
(一)学校公章,指“中共**大学委员会”印章、“**大学”印章、“**大学”钢印;
(二)校领导公务方章、签名章;
(三)冠以学校名称的业务专用章,例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四)各机关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学院(研究院)公章等;
(五)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制作与废止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含挂靠单位)的印章以及业务专用章,应依据机构设置等相关文件,经党办、校办审核后制作;二级单位下属的三级单位印章,由机关部门处(部)务会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制作。其他印章认为确有必要制作的,须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制作......此处隐藏2532字,下载文档可见......党办、校办安排专门的印章管理人员对校级印章进行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本单位印章,党办、校办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印章的管理情况。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发现违规使用者及时向保卫保密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各单位的印章管理人对本单位印章负直接责任,并应签订岗位责任书。单位领导负有领导责任。平时印章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
第二十五条 对于私刻学校各级各类印章者,一经发现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不当用章等原因造成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对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不允许代章,特殊原因需代章的,要在落款处注明“代”字,代章原则上是同级或上级代下级,下级或没有关系的单位不能代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制定印章管理办法,各单位制定的印章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