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条例
  • 2024-04-11 学生事务 641
高校(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条例

高校(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秉承“止于至善”校训精神,弘扬“以科学名世,以人才报国”办学理念,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树立先进典型,鼓励本科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成长为具有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担当引领未来和造福人类的领军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各类荣誉称号及奖学金等的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各类荣誉称号及奖学金的评选实施办法进行。

    第四条  奖励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奖励政策的执行及监督。

    第二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各类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选应遵循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涵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诚信守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掌握扎实的知识基础,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突出的创新能力﹔

    (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厚植人文素养,培养审美情趣......此处隐藏1432字,下载文档可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鼓励学生在学习励志、实践奉献、参军报国、诚信友善、创新创业、志愿服务、自立自强、文化体育、劳动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时增加学生个人、集体奖励,学生所获荣誉称号或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各学院、部门在评选中原则上尽可能扩大学生的受奖面。

    第十二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条例,各学院、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评选细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形成文件,报奖励主管部门备案、审议。

    第十三条  各类荣誉称号及奖学金的评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如有违规、违纪现象,可向所在学院及学生奖励工作小组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需严格核查,并在核查后,公布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如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取消所获荣誉称号及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