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校内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投资,参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内部自行组织招标的所有学校新建、改扩建、基础设施改造、修缮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基建、修缮工程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设计、咨询等。
第三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在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具体指导、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投标范围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校内招投标范围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3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此处隐藏2932字,下载文档可见......以下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办理招标手续的,经办公室研究后报领导小组审批,按照批示执行。
1.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单位报名不够三家的;
2.项目技术来源单一的;
3.其他不适合或者无法办理正常招投标手续的。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督机制,监察室指派人员参与招标工作的调研、考察、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重点环节,并对招投标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对于其中出现的违法违纪人员将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后勤基建管理处的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过程中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年*月**日经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