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育人职责和权力,树立诚信创新的优良学风,营造积极和谐的学术环境,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导师应熟悉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制度;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研究生培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二条 导师应热爱指导教师岗位,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够指导研究生进行创新活动,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独立的科研能力。
第三条 导师应在研究生思想、品德、学术、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培养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导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规定,选拔研究生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研究生录取质量......此处隐藏2032字,下载文档可见......导师应在学术道德、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以自身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来感染、熏陶和培养研究生;积极参与学风建设,引导研究生树立和形成优良学风和品质。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撰写的学位论文等学术成果,导师应在发表前认真审阅,并从数据的真实性、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等方面严格把关,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导师应按照学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考核要求,如实填报《指导教师年度考核选聘表》等有关材料。对不参加考核、考核数据弄虚作假者或考核期限内所带研究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导师,学校暂停其招收研究生资格。
第十九条 对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获得研究生培养显著成果的导师,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奖励,并在研究生教育基金申请、招生指标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 导师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或学位论文工作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和《**大学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规定(试行)》文件中的有关条例,视情节严重程度,学校将对导师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理结果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本条例经**大学20**年第**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