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高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2024-04-11 教学管理 233
学校(高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高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持《**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递交有关证明,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此处隐藏8132字,下载文档可见......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无误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的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自规定离校之日起自动取消学籍。如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按时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但不得晚于规定期限后两周,办理离校手续程序为:

    (1)毕业研究生到所属学院(培养单位)办公室领取《研究生离校手续表》,到校内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2)研究生办完有关离校手续后,到所属学院(培养单位)领取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各学院(培养单位)将离校手续表反馈至研究生院。

    (3)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结业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延期就业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研究生,逾期三个月后,将户口、档案、人事关系等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或家庭所在地(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转至入学前定向单位),所产生的后果由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的研究生自负。

    第十章    

    第四十九条  对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  本规定经20**年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日起施行。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