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 2024-04-11 学生事务 364
高校(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高校(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均适用本规定,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在处理过程中,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此处隐藏7132字,下载文档可见......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处理程序作以下补充:

    (一)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认定并告知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详实记录事实,保管作弊物证,及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

    (二)对考试过程前、后发现的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相关部门及学院协同处理;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以“考试工作简报”的形式通知其所在学院;

    (四)学院在接到“考试工作简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其送达学生。学生在收到“考试工作简报”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书面检查或情况申辩。学院在认真审阅书面检查或情况申辩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

    第六章 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市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和其他规定未列举的违纪事件,可视情节轻重,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凡以前各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同时本规定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经**大学20****日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