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人才队伍建设。设立“青年人才培养基金”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青年人才培养基金”针对校内40岁以下的优秀青年人才,分为“新教师资助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和“青年拔尖人才奖励计划”三个层次,在科研方面稳定支持5~10年,培养一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候选人,培育一批新的学科方向带头人;“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针对学校新引进人才,给予2~3 年的科研经费支持,为我校引进急需或特殊人才提供保障。
(二)重点科研与学科扶持。设立“基础研究资助基金”、“交叉学科助推基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基金”等资助类型。通过鼓励多学科的交叉与融合、扶持基础学科发展、加强国际学术交流等方式,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可持续发展......此处隐藏3332字,下载文档可见......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书面资料验收等方式,经专家评议提出验收意见,由科研部公布“通过验收”或“未通过验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未通过验收”:
(一)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二)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任务书》要求的85%;
(三)未履行相关手续对项目的内容、目标、进度等作了较大调整;
(四)项目决算与预算严重不符或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五)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成果等不真实或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未通过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验收结论通知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3 个月之内重新向科研部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能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在此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以及成果评议、鉴定、验收等材料均应标注项目资助编号。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完成后三年内与项目相关的成果、奖励、国家项目立项情况等报科研部备案,学校对研究成果突出的项目在后续立项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经20**年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