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 2024-04-12 资产管理 171
高校(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高校(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及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管理的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项目负责人是指提出采购需求并进行采购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学院、部、处及学校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教学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采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与学校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得采用指定品牌、供应商及其他方式干涉采购活动......此处隐藏4232字,下载文档可见......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提出询问,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提出质疑。

    第三十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业务管理部门、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暂停审核及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采购工作中各主责单位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

    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日经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修订,自 20******日起施行,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