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高校)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 2024-04-11 干部管理 617
学校(高校)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学校(高校)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规范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办法》、《中共**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是纪委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通过谈话,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学校纪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

    第二章 任职廉政谈话

    第四条 任职廉政谈话是指纪委监察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谈话。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此处隐藏2532字,下载文档可见......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8.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纪委监察室。

    第五章 纪律

    第十条谈话人对谈话情况要严格保密,对由举报引起的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党员干部接受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纪委监察室作为谈话的组织实施机构,要做好相关材料的档案整理,并适时与组织部、人事处沟通,将有关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谈话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谈话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