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 2024-04-12 财务管理 661
高校(大学)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高校(大学)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资金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保证学校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各项资金收支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对各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第三条 党委书记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主管财务的校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集中管理学校各项资金。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七条 学校法人下的各二级财务机构(包括后勤集团及其他非法人核算单位)须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职责

    第八条 资金业务岗位设置原则。

    学校必须选派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的财务负责人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

    学校资金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协调配合......此处隐藏3632字,下载文档可见......各类金融机构存款、银行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业务(包括定期存款到期续存)等资金运作活动,必须选择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严禁办理银行柜台外业务,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银行对账单实行联签制度。财务处长对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必须认真审核,审核签字后交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最后报经主管财务的校长审签,并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资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是否定期实行人员轮岗,稽核是否及时。

    (二)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齐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检查暂付款(包括暂借款)是否按期结账,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催报、收款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相关制度法规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