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处级教学科研单位(学院、研究院、校区、重点实验室、国家科学中心等,以下简称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与行政领导班子一起依靠师生共同推动学院事业发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建立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主动协调配合、运行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或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第五条 讨论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此处隐藏2032字,下载文档可见......学院党组织议事决策要严格按照预定安排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减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讨论重大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会议在讨论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五、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明确由学院相关部门、党支部及个人负责的,由学院党委秘书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学院党组织书记或学院党组织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对学院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或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变更、调整,要及时按照决策程序提交学院党组织会议复议。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各处级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其他二级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