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高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 2024-04-11 干部管理 664
学校(高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学校(高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进一步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中组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努力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动学校事业改革发展能力,结构、能力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此处隐藏11132字,下载文档可见......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个止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强化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学校党委和党委

    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要逐条查清;举报失实的,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和正名;对打击报复和诽谤、诬告、陷害行为,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