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高校)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 2024-04-11 教学管理 675
学校(高校)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学校(高校)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我校广大教师、教学辅助及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强化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和实践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成果申报

    第二条  申报范围:凡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书育人、教学研究与教育教学改革及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均可申报,已获得校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奖励的教育教学成果不在申报范围内。

    第三条  成果要求:教育教学成果应具有原创性、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价值,需经过两年以上的实践,并且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有明显效果。

    第四条  评选周期: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偶数年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申报类别:教育教学成果奖包括“本科教育类”、“研究生教育类”和“继续教育类”三个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同一个成果或类似的成果只能在三类中择其一类进行申报,重复申报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申报资格。“三类”成果奖申报的组织部门分别为教务处、研究生院......此处隐藏1132字,下载文档可见......参评的成果须由各有关单位进行推荐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议通过。成果完成人应填写《**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相应申报材料,统一递交相应类别的组织部门。

    第三章 成果评审

    第八条  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不多于10项,一等奖不多于20项,二等奖不多于30项。

    第九条  “宁缺勿滥”为准则,以“公开、公平、公正”为评审原则。

    第十条  成立校级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三类”成果先分别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该项工作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管庄校区负责, “三类”成果初评后上报学校参加校级终评,终评由教务处组织。

    第十二条  经过资格审查、初评和终评后,将评审结果提交校教学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的教育教学成果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机构对异议进行核查并给予回复,同时负责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保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2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管庄校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