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自入学第6年起纳入研究生管理,不参评此助学金。学校按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将国家助学金额度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各二级学院在不突破学校下拨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等级人数。如国家出台新的资助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财务工作的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此处隐藏1132字,下载文档可见......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每年9月,下发评审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大学奖助学金管理系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学校下拨的额度和评审条件在申请学生中等额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中央主管部门。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