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关于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等活动管理办法
  • 2024-04-12 党建工作 617
高校(大学)关于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等活动管理办法

高校(大学)关于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等活动管理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活动的管理,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活动(以下简称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必须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思想导向,以活跃学术气氛、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创新为目的,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维护学校稳定和改革发展大局。

    第二条  各学院、培养单位、职能部门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切实落实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三条  主办单位在申请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时,必须详细了解拟邀请报告人的情况,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坚持“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成果发布守程序”,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此处隐藏1532字,下载文档可见......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报告人的外事会议活动,还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国家和教育部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和涉外会议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师生的教育管理,对受邀担任校外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报告人的师生,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在校外作报告、讲座的师生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因擅自在校外作报告、讲座造成不良影响的师生,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因疏于管理而造成不良政治影响、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审查审批不严、擅自出租(借)场地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具体处理办法依据《**大学党委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以及挂靠我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各单位在互联网上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原则上我校非经营性质的各类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场地不向校外出租(借),如因向校外单位出租(借)场地产生不良后果,出租(借)单位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