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体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流程、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与盘点、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绩效评价、监督与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紧密统一。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分类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此处隐藏8832字,下载文档可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需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十五条 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办理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事业编制教职工、非事业编制人员、学生分别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整改不力的,建议学校给予资产管理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要求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所管理的资产造成损失不反映、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职责要求对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费和投资收益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六)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此前发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变化情况及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经20**年**月**日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经20**年*月**日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进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