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 2024-04-12 资产管理 795
高校(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高校(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仪器设备及其部件和配套装置。我校现有的特种设备有6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对操作者本人或他人及其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等。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等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由各学院(研究院)、部、处、实验室等使用单位直接负责,并按相关细则认真执行。资产管理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此处隐藏3432字,下载文档可见......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电梯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厂内机动车辆限于在学校内部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如:铲车、叉车、汽车起重机、翻斗车、电瓶车等。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处于以下情况禁止使用: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或已超过检验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特种设备购买、使用、维护规范,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使用效率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