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高校)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 2024-04-11 教学管理 676
学校(高校)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学校(高校)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过失是指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所引起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现象或事实。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严重破坏教学秩序、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现象或事实。

    第四条  **大学在编教职工均适用本条例,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招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种类

    第五条  以下现象或事实为教学过失:

    1.教学环节安排有误,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2.教学管理人员安排有误,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

    3.教学档案缺失,管理混乱。

    4.不按要求编写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订购教材。

    6.未经批准擅自请其他教师代课,擅自变更教学活动的时间、地点等......此处隐藏1632字,下载文档可见......教学过失、教学事故可以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报告。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大学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送交有关教学单位进行初步认定。

    第八条  有关教学单位应认真认定基本事实,确定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集体代替。主管领导故意隐瞒本单位教学过失、教学事故,或教学检查人员发现后拖延不报的,亦应列为责任人。长期存在破坏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现象未能及时发现的,单位主管领导亦负有失察责任。

    第九条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认定,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责任人。

    第十条  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教学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由校教学委员会做出最终认定。

    第四章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教学过失责任人,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在校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人事处负责,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和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职工行政处分委员会做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行政处分处理建议,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并记入本人档案,同时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教职工行政处分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