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科研项目审计办法
  • 2024-04-12 财务管理 560
高校(大学)科研项目审计办法

高校(大学)科研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室或接受学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收支管理等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不包含经费拨付部门自行组织的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包含所有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

    第二章 审计的方式和方法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审计原则上由学校审计室组织实施,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和学校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经费审签和专项审计的方式进行;部分科研项目经校领导同意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学校预算。

    第五条 对结题时任务下达方或委托方未要求审计的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采取事后审计的方式;对重大科研项目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管理工作需要采取过程审计方式......此处隐藏2032字,下载文档可见......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解答有关疑问。审计室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6. 审计室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7. 审计室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项目审计程序

    1. 由科研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察室和审计室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指定期间内我校科研项目外委审计;

    2. 审计室组织签订委托合同,协调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配合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3. 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确认,并由学校审计室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分送校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室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同意后,可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三条 对科研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审计室按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日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