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 2024-04-12 资产管理 173
高校(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高校(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和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确保实验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依据本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及其适用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书面检查。违规行为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二)诫勉谈话。由特定主体对违规行为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三)通报批评。以一定形式将违规行为人的违规事实在学校或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内予以公布;

    (四)单位考核差评。对违规单位绩效考核记差,年度内该单位绩效考核差评累计六次年终考核结果降一等级;

    (五)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违规行为人丧失参与学校或教学科研二级单位相关评奖评优的资格,或违规单位丧失参与学校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六)责令经济赔偿。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学校有权要求违规行为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七)行政处分。处分种类及运用依照《**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确定。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此处隐藏3432字,下载文档可见......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处分程序应按照《**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条 申诉与处理

    (一)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对责任追究决定(不含行政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或者应当知道该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作出部门或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二)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申诉处理结果。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受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三)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责任追究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应当撤销该责任追究决定,重新审查;

    (四)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适用规章制度错误、对违规行为情节认定有误或责任追究种类适用不当的,应当变更责任追究决定;

    (五)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六)被给予行政处分的,其申诉程序及处理应按照《**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20****日经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