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 2024-04-11 学生事务 348
高校(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高校(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在籍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违反纪律处理事项决策。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承担学生违纪处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和主管教学的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学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由校领导担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委员由院有关领导、辅导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此处隐藏9232字,下载文档可见......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年,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违纪受除开除学籍以外其他处分的,处分期限累加计算执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长处分期6个月;在察看期内严重违反纪律,应该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生的处分期限至其毕业时止。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及其处理的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中的多次是指两次或者两次以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中财物金额的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元。第五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预科生等其他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国家或学校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进行处理;国家或学校无专门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