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第二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向资产管理处技术安全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四条 压力气瓶使用的申请程序
1、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使用压力气瓶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填写压力气瓶使用申请表,经学院(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主管负责人同意,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批。
2、审批通过后,压力气瓶统一由后勤集团科教服务中心(北库)专门的工作人员配送和安装。对于少数稀有、有毒有害等压力气瓶,由科教服务中心开具购买介绍信,经资产管理处、保卫保密处审批、登记后,使用人到指定经营单位购买并请专门的工作人员安装、配送......此处隐藏1132字,下载文档可见......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及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第七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气瓶只能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
第八条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气瓶必须做到专瓶专用,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气瓶内的介质不得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九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暴晒;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要安放在远离实验室的专用屋内。
第十条 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放辐射等措施。
第十一条 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要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发生意外事故时,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学院(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保卫保密处和资产管理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