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 2024-04-11 学生事务 359
高校(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高校(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校党(校)办(法律事务中心)、纪委、研究生院、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委员。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法律事务中心。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此处隐藏2432字,下载文档可见......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申请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需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并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一)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直接出具复查决定书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如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出合理化建议,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研究后的处理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据此出具复查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由秘书处直接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直接送达复查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