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高校)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规定
  • 2024-04-11 教学管理 778
学校(高校)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规定

学校(高校)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营造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结合《**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在学期间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导教师及已经毕业取得学位人员。

    第三条  对学生及指导教师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要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条  学术道德是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学生及指导教师在进行学术活动时,须遵守《**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所列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学生及指导教师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以下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统称为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学术不端行为......此处隐藏2332字,下载文档可见......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学院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小组对投诉事实进行正式调查和认定,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在3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事实认定结论。如果情况复杂,调查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学院依据调查结果,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交校学位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位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理文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做出不授予学位或对已经毕业取得学位人员给予撤消学位的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告知学生有权申请听证。

    第十六条  处分、处理决定做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为学生,可按照《**大学学生校内申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诉;当事人为指导教师,可依据《**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相关条款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或指导教师做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学生档案。对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通知其工作单位。

    第十九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20**年第**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