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辅导员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 2024-04-11 学生事务 455
高校(大学)辅导员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高校(大学)辅导员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推进我校辅导员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时协同配合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大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条 学院辅导员工作接受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或学生工作负责人)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辅导员的选拔配备、培养考核和岗位分工。除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或学生工作负责人)以外的辅导员应该带班。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应该坚持的六个原则

    (一)坚持以学风建设为重点,以学生成长成才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三)坚持调查研究,深入宿舍、深入班级、深入课堂,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四)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

    (五)坚持严格要求与尊重学生相结合,既要教育人、引导人,又要关心人、帮助人,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此处隐藏2632字,下载文档可见......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主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扎实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心理素质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学生发展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知识与技能,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积极开展工作研究,每学期撰写工作案例不少于1篇,专职辅导员每年撰写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不少于1篇;熟练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和网络手段加强与学生交流互动。

    第六条 研究生辅导员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要重视与研究生导师的协调、配合,重视发挥党员和学生干部的作用。

    第七条 专项工作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应结合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或学生工作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严格要求和督促检查辅导员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九条 各学院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对本学院辅导员工作职责加以细化。

    第十条 学院依据本规定,结合学院情况,制定考核办法,根据辅导员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学校十届党委第**次常委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