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高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 2024-04-11 综合管理 419
学校(高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学校(高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独立核算单位(下统称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下统称学院)等单位。

    第三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学校的重要公务接待由校办负责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职能部门承担的一般性公务接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学院承担的一般公务性接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相关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活动,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此处隐藏2232字,下载文档可见......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学校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和接待清单;公务外出人员报销费用须提供财务票据和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由校办统筹协调,组织部、财务、纪委、监察等部门分工负责。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订情况、公务外出计划申报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接待对象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接待纪律,严格自律,厉行节约,严禁向接待单位提出违规或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原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