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巡察办保密工作规定
  • 2024-04-12 纪检监察 660
高校(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巡察办保密工作规定

高校(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巡察办保密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巡察工作中的保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保密规定。

    第一条  受理信访举报保密规定

    (一)纪检监察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的信访举报,做好信访材料的登记整理,严禁泄密或遗失。

    (二)纪检监察部门应控制或明确信访材料的知情人员,不得随意扩大知情面。

    (三)纪检监察相关工作人员应参照密件管理信访举报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准随意出示;因查处案件等工作确需出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四)原则上不得将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经批准确需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承办单位的,应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五)不得向亲友泄露信访材料的有关情况,非查信办案需要不得向被举报人或其他人员谈及信访材料有关内容。

    (六)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通信、社交软件等渠道谈论有关信访举报的保密事项......此处隐藏1432字,下载文档可见......纪检监察部门应安排专人规范管理办结的信访材料、审理结束后的案卷材料,参照密件管理存放。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查阅、借出、摘抄、复制、销毁档案材料。

    (三)纪检监察部门应安排专人保管文件文书或档案保密柜。

    (四)销毁档案材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逐件登记、造册。

     第四条 巡察工作保密规定

    (一)严禁未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复制、翻印、摘抄、存储巡察工作文件资料。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巡察工作事项知悉范围,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巡察工作秘密。

    (三)巡察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电脑、手机、电子设备、存储介质和工作笔记本等,每轮巡察工作结束统一收回归档。

    (四)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清退全部文件资料,巡察组工作人员不得留存任何巡察文件资料(包括纸质版及电子版)。

    (五)安排专人规范管理巡察档案,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查阅、借出、摘抄、复制、销毁档案材料。

    第五条  其它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二)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