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高校)关于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实施办法
  • 2024-04-11 干部管理 469
学校(高校)关于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实施办法

学校(高校)关于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考核试用期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要求和我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校管干部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时间从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试任职之日起计算。处级干部在试用期内,按照其试任职务,履行相应职责,行使相应权力,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条 试用干部在试用期间,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试用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前结束试用期,免去试任职务。

    第五条 试用期满,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考察试用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试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试用期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准备。党委组织部拟定考核方案,并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与试用干部所在单位沟通考核有关事宜,试用干部撰写履职报告并填写《试用期满干部考核登记表》,所在单位提出试用干部任用的初步意见......此处隐藏2032字,下载文档可见......由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正式任职、延长试用期或免去试任职务,延长试用期时间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综合评价称职和基本称职率不足二分之一的,一般视为不胜任现职,由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是否免去其试任职务。

    第八条 试用期满,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正式任用: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弱,工作实绩不突出,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发现有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通过考核,正式任职的,由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组织部在《试用期满干部考核登记表》的相关栏中填写任职意见,不再下发任职通知,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免去试任职务的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组织部在《试用期满干部考核登记表》的相关栏中填写免职意见,学校党委免职意见书面通知试用干部所在单位以及组织、人事等部门。

    第十条 正式任职、延长使用期和免去试任职务的干部,由组织部门找其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试用期考核时形成的书面考核材料,经组织认定后归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我校原试用期考核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