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 2024-04-12 财务管理 566
高校(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高校(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或学生临时到京外或北京远郊区县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出差人出差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非科研业务出差填写《**大学非科研业务出差计划审批表》(附件1),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科研业务出差填写《**大学科研业务出差计划审批表》(附件2),课题组成员出差由课题负责人审批,课题负责人出差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及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学校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包括学校预算资金、各单位自有资金、纵向科研经费及横向科研经费等)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自驾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等。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此处隐藏4232字,下载文档可见......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二级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整改,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使用校内教务处、研究生院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出差参照科研经费出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差旅费报销参照本文件中的第三类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任务出差时,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参照本文件第三类标准执行,住宿费用参照《**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中的第三类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不低于50元。

    (二)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不低于40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各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职能部处、及各直属单位;后勤集团和管庄校区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日起施行。